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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新聞
舊樓收購地監局發6招 禁代理滋擾業主 禁簽漏空臨時約
2010年8月3日
  地監局對近期地產代理協助發展商收購舊樓作重建的執業手法甚為關注,因此地監局昨天發出的執業通告涉及6方面,包括經紀必須確保向賣方提供的資料最新及準確;不可用任何方式滋擾業主,例如在不合理時間致電;須得到賣方及業主立案法團書面許可,才可在樓宇內張貼收購樓宇的通告或橫額;只有持牌經紀才可進行游說活動。

  地監局行政總裁余呂杏茜表示,監管局現行的規管架構已經對有關的地產代理活動有所監管,現時更進一步發出執業通告,清楚而具體地闡釋地產代理參與收購舊樓時的規例和行為準則,期望從業員能夠明白相關規定和行為準則並且切實遵行。同時,地監局也希望公眾藉此了解監管局對從業員在進行該類活動時的要求,從而知道如何保障權益。

滋擾行為屬刑事罪行

  余太補充,監管局倘若接獲市民提出有關的投訴,必定會嚴肅跟進,不會姑息違規從業員。然而,倘若投訴涉及地產代理對業主作出滋擾行為,由於可能已構成刑事罪行,監管局呼籲受影響的居民應先向警方舉報,再向監管局投訴。

  地監局執行總監黃維豐稱,地監局會通過舉辦培訓課程及巡查地產代理店舖,向從業員清楚解釋指引的內容,敦促他們從事有關活動時,必須守法循規。黃維豐補充,地產代理公司須建立妥善有效的程序和制度,確保其僱員或受其控制的其他人士在從事與收購舊樓相關的活動時遵守監管局的守則。倘若從業員違反有關規定,可能會被紀律處分,地產代理公司也有可能被追究。

首半年僅接4宗投訴

  去年年初至今,地監局共接獲4宗涉及地產代理從事收購舊樓作重建用途時違規的投訴。其中一宗個案的投訴源自一封匿名信,而且所提供的資料有限,因此地監局未能接觸投訴人作進一步跟進。至於另外三宗個案,則仍在調查中。

  專門經營收購舊樓的田生集團主席區永華認同地監局新做法,認為可令業界及業主更清楚收購舊樓的應有做法,又指執行上不會有困難。

  據業內人士指出,收回舊樓的代理在遊說業主簽約出售物業時,部分資料被人刻意隱瞞,導致業主有所損失。部分更用代理利用不法手段,與業主定立不公平合約,如在簽約時不表明業主收取訂金後不得轉讓物業。另外,部分代理在與業主,簽定合約時亦不表明業主收取的訂金,最後可能因發展商未能全取物業業權,導致收購失敗,最終業主需退還訂金。為免被騙,近年有部分業主透過立案法團,在取得大廈多數業主同意後,再自行找測量師行代為將物業公開招標,目的為避免被中介代理誤導而遭受損失。

新規條達致三贏局面

  另外,世紀21測量行營運總監陳東岳表示,是次監管局定立新規條,將對往後收購舊樓有健康影響,因業主與代理可跟隨指引洽商,減低在收購過程中的「無王管」狀態,遏止不法代理的收購手法。只要雙方依足「遊戲」規則,往後雙方面亦有所得益。

地監局對代理舊樓收購執業指引

.從業員在進行舊樓收購活動時,必須告知賣方是代表買方抑或也將同時代表賣方。

.從業員必須向客戶披露因處理物業而獲得的金錢或其他利益。

.從業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滋擾物業的業主或使用任何不當手段迫使業主賣樓。

.從業員必須建議年老的業主由其他家庭成員或親友陪同下進行議價。

.從業員應避免安排賣方簽署一份在重要的交易條款(包括樓價、訂金、成交日等)漏空的臨時買賣合約。

.從業員切勿僱用無牌人仕參與收購舊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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