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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新聞
公平競爭立法 擬可強制索資料
2006年7月5日
港府委任的競爭政策檢討委員會,建議訂立一條適用於所有行業的公平競爭法,規管7項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並設立 “競爭事務委員會” 負責執法,報告又建議,委員會有權強制被投訴的機構提交資料,並對不法行為處以巨額罰款。政府將於今年第4季諮詢公眾,但暫未有立法時間表。

報告建議的反競爭行為有7項,包括操縱價格、串通投標、分配市場、設立銷售及生產限額、聯合抵制、不公平或歧視性的準則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而這些行為必須有扭曲正常運作的意圖或效果才屬違法。

為避免新法例被濫用,以阻礙正常的商業競爭活動,報告建議,規管當局有酌情權,不處理不合理之投訴。而新法例也應有豁免條款,容許政府在若干情況下,以公共政策或經濟理由給予豁免。

執法方面,報告建議委員會在需要時,可以申請法庭手令,向涉嫌違法者索取資料證據。而罰則方面,報告認為巨額罰款和取消公司董事資格等民事懲處,已足以起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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