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代理新聞
新增四項 規管新盤
2006年9月12日
地產代理監管局為確保一手樓盤售能做到公平公正,將於短期內向物業代理發出四項新增執業指引:

1. 代理只可提供由發展商發出的新盤價單,不可自製價單派發予買家。

2. 代理必須核實新盤銷量才可對外發佈。

3. 代理只可在發展商委託的情況下收取買家訂金。

4. 代理只有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及特殊情況下,才可向買家要求提交身份証。

地產代理監管局總裁陳佩珊表示,物業代理若違規會受到紀律處分,如罰款、在牌照上附加條件,以及吊銷牌照等。另外,由於物業代理大部份情況下都是雙邊代理,即同時代表發展商及買家,所以物業代理有責任使交易雙方得到公平公正待遇。陳認為發展商應與物業代理簽訂書委託,列明雙方權責,若雙方只有非書面協定,需確保協定與法律或地監局條例沒有牴觸。

 


Copyright © West Island Realty Agenc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