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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新聞
地監局十項新盤指引規管代理
2006年10月25日
地監局就物業代理銷售新盤的手法問題,再發出十項指引:

1. 物業代理不能自行編製未經發展商同意的價目表,向買家提供價目表時,不得附帶任何條

2. 物業代理收取訂金必須要達樓價的5%

3. 物業代理不得在沒有發展商書面授權下發出樓盤廣告

4. 物業代理若獲授權替樓盤發廣告,須確保廣告內容均正確無誤

5. 物業代理向買家作書面或口頭陳述時,只限於發展商所提供的樓書及文件內容。

6. 物業代理不應替發展商公佈樓盤銷售情況

7. 物業代理除非得到買家授權,否則不能保管買家的身份證

8. 物業代理公司須遵守發展商就銷售處代理人數的規限

9. 物業代理須遵守發展商對銷售處秩序所定的規則

10. 物業代理於銷售處附近推銷樓盤時,應遵守法律、規章及規則

地監局牌照及執業委員會主席梁永祥表示,物業代理如違返有關指引,除可能觸犯法例外,亦會受到監管局紀律處分,甚或掉銷牌照。

另外,地監局指過去三季就代理在新盤銷售手法上,共接市民投訴61宗,比去年全年43宗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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