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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新聞
實用面積定義不統一, 代理難適應
2012年5月23日
地產代理監管局昨天發出新執業通告,要求地產代理就推銷二手住宅物業發出的廣告宣傳及向客戶提供物業樓面面積的資料時,必須提供物業的實用面積,通告將於2013年1月1日實施,如代理未遵守以上指引,最嚴重的處分是被撤銷牌照。

地產代理在提供二手住宅物業樓面面積的資料時,須提供從差餉物業估價署或物業首次轉讓買賣協議列明的實用面積,由於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供的實用面積與首次買賣協議中列明的實用面積很大部份都不同, 部分差異相當大,容易令買賣雙方出現爭拗,地產代理在執行上不知如何是好。

中原集團創辦人施永青今早出席電台節目也表示,由於差餉物業估價署與發展商提供的樓宇實用面積,沒有統一定義,容易令買賣雙方出現爭拗,地產代理或會被控告。

他續稱,政府應該統一實用面積定義和設立中央資料庫,供地產代理查閱物業實用面積。他指出,有關措施將令地產代理成本上升,影響新入行的公司,提高入行門檻。

地監局通告中文版
http://www.eaa.org.hk/practice/documents/12-02_CRC.pdf

地監局通告英文版
http://www.eaa.org.hk/practice/documents/12-02_CR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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